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 孙文杰 通讯员 朱树美 王长磊 报道)日前记者从市安监部门获悉,9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滨州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出现以下十种情形的被纳入“黑名单”:被纳入国家、省级“黑名单”管理的;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死亡1人或《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较大涉险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撤出作业人员及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等行政执法指令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无证、证照不全、借用他人资质或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3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将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银行信贷等方面受限或者禁入,并由相关监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实施惩戒约束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