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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尹某在工地打工十余天,右眼受伤失明,责任人推卸责任,赔偿困难
精准法律援助为伤者讨回18万元补偿款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受援人:尹某,女,46岁,滨城区尚集乡人
  援助单位: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焦阳
  案情简介:尹某一家以务农为生。尹某在农闲时就近在建筑工地打零工,养家糊口。今年6月5日,尹某受雇于李某在某工地运送沙石料,干活时被工友张某不慎用铁钩钩破右眼球,导致失明。经多家医院治疗效果甚微,医生建议更换假眼球。
  李某系包工头,承包了该工地瓷砖铺贴工程,但李某没有施工资质。事发前,尹某在该工地工作共计10余天,工资按天结算,每天140元,无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事故发生后,李某只愿承担尹某的医疗费。钩伤尹某的张某更是借故对尹某避而不见。尹某及其家人多次找李某、张某协商,两方互相推卸责任,事情陷入僵局。
  失去一只眼睛,不仅给尹某带来了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而且索赔无望,这令原本就生活窘迫的尹某一家几乎陷入绝境。此时,尹某听说政府可以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老百姓打官司。7月24日,尹某及其女儿来到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了解了尹某的案情和家境后,中心决定优先受理尹某的申请,并指派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焦阳律师承办。
  承办过程: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详细了解事发经过,询问了尹某与案件有关的相关事实,并实地察看本案的工程发包、分包等工地现场。在充分掌握证据后,经过认真分析梳理,援助律师认为:第一,尹某系被临时雇佣,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涉案工程施工单位某公司应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尹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综上,援助律师认为尹某的受伤应当能够构成工伤,建议尹某向当地人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旦认定为工伤,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推定尹某的伤残等级可达到七级左右。根据《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经过测算,尹某可获得包括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补偿共计21万余元,且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此一来,就可以绕开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李某和张某,直接向某公司主张赔偿,况且本案的施工单位某公司是当地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支付能力不成问题。听了援助律师的分析,尹某及其家人心中略感宽慰。
  让受到伤害的尹某把补偿款拿到手,是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尽管案情有了转机,但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索赔程序繁琐、案件久拖不决的局面。虽然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某公司与尹某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若走诉讼程序,需要经历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以及主张工伤待遇等流程,即使相关部门认定尹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构成工伤,认定尹某构成七级伤残,在某公司对每一个认定结果均不持异议,十分顺利的情况下,若走完全部程序通常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而一旦某公司对有关部门的认定持有异议并提起诉讼或上诉的话,那么该案件完全有可能经历更长时间。
  援助律师为了帮助尹某尽快拿到补偿,以解决治病和家庭困难的燃眉之急,一方面帮助尹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另一方面找到了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向该公司陈述案件事实及案件进展后,援助律师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逐一作了详细地讲解,让公司自己权衡利弊。一边是人社部门要求公司限期配合调查,一边是援助律师找公司协商解决,公司和李某逐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积极配合协商解决。在充分尊重受援人尹某的意见后,援助律师又前后几轮与公司及李某沟通协商,最终某公司和李某同意赔偿尹某。
  承办结果:2017年9月8日,李某代表某公司与尹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支付尹某补偿款共计18万元,并当场过付。
  案件点评: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现实中,仍有部分困难群众,不懂法、维权意识差,当遭遇侵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受援人受伤后不知如何维权,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若不是得到法律援助,受援人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待遇一说,更别提获得赔偿。援助律师不仅让受援人享受到了工伤保险等各项待遇,还省去了工伤认定、仲裁索赔等繁琐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既减少诉讼,减轻受援人的诉累,又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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