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 记者 任斐 通讯员 司光昌
记者:班局长,您好,《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施行,请问在《办法》正式实施前,我们将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班福忠:《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2017年由我局负责起草关于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一部政府规章。《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今后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起到巨大的作用,可以说,今后我市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前的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城管执法局作为主管部门,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办法》的宣传工作。我们将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和印发明白纸、单行本下发给广告业主等方式,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努力使《办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要抓好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办法》实施前,作为执法部门,我们将率先抓好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让我们的一线执法人员首先学法、知法、懂法,真正了解相关条文,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把《办法》落实好、执行好。
记者:请问班局长,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提出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班福忠:从设置原则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从布局分区上,户外广告设置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集中展示区。
从技术标准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声、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记者:请问班局长,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规定了哪些?
班福忠: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下十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
(六)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
(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
(八)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记者:《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后,市城区以前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我们怎么处置?
班福忠:《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后,对于以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我们将按照“减量化、规范化、精品化、艺术化”的总体目标,对全市户外广告再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坚决拆除;对拍卖到期的户外广告,按合同由广告主自行拆除;对以前有审批手续,但与现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不符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拆除。
记者:目前市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很多,请问,如果在这些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该如何操作?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班福忠: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附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的“三同时”原则,将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管部门的意见,经规划批准后,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请问今后设置户外广告都要收费吗?收费标准是什么?
班福忠: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这是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
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和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商业性广告宣传的,要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公益广告,二是非商业性庆典设置的临时性广告,三是门头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