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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公安重拳严打逃废银行债务犯罪
  滨州日报/滨州网滨城讯(通讯员 刘书凯 报道)为维护辖区良好的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护航经济发展,滨城公安分局多警种联合作战,迅速掀起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动高潮。新年伊始,破案7起,刑事拘留6人,取保候审1人,涉案金额7280万元,有力打击震慑了逃废银行债务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化风险、正风气、促发展的良好效果。
  刘某,滨州某企业老板。2013年5月份,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向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某网点申请贷款16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贷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几年,刘某一直借新还旧,并支付相应利息,循环使用贷款。但到了2016年5月份,刘某心存侥幸,有了“还与不还无所谓”的想法,随即停止了向银行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2018年1月9日,刘某以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
  孙某2012年至2016年间,冒用蔡某、李某、刘某等9人身份,虚构贷款用途,在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三个网点贷款9笔共计260万元,将贷款资金用于其公司经营,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偿还。2018年1月7日,孙某以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
  2012年8月份,陈某为获取贷款,找到朋友崔某帮忙,崔某虚构酒店装修、购货等贷款用途,获取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万元,贷款下来后将资金全部交给陈某使用。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陈某拒不偿还贷款。2018年1月7日,陈某、崔某以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
  冷某为获取贷款资金,2014年5月份与甲企业签订虚假《购货合同》,谎称购进货物,获取建设银行贷款280万元,期限1年,贷款下来后打入冷某公司员工彦某、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彦某、李某二人的账户回流至冷某公司,后冷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贷款到期后,冷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贷款本息。2018年1月7日,冷某以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
  赵某自2014年1月份至2015年6月份,先后8次虚构假的购销合同,骗取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1800万元,其中敞口800万元。2017年9月份承兑汇票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赵某拒不偿还贷款。2018年1月7日,赵某以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刑事拘留。
  我国《刑法》第175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刑法修正案(六)新增条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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