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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齐星集团系列重整案:该案系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27家公司的合并重整案,由邹平法院审理。2017年11月29日该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了核查,对《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了审议,对《债务人财产接管、管理及变价方案》和《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项表决事项均高票通过。截至11月16日债权申报期届满,确定合并重整债权人1735人,债权申报数额276亿余元。
  2.诉前禁止令:在立案阶段,因案情紧急,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害或放任损害扩大的,人民法院及时发出禁止令,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相关危险行为。诉前禁止令,多适用于处于持续状态的环境侵权案件。
  3.修复性裁判:对于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在裁判时,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判令侵权行为人采取污染治理、补种复绿措施,或支付赔偿款由他人代种复绿等方式,努力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破坏前的水平。
  4.“五微创评”活动: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四梁八柱”框架已经形成。为在微观方面完善审判执行工作制度机制,中院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了微调研、微改革、微创新、微管理、微服务活动,引导干警为法院工作发展做调研、想办法、提建议、出对策,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细节方面和配套措施,形成了一批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
  5.执行转破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是指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被执行人或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有关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受移送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各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
  6.繁简分流、调解速裁:推进繁简分流调解速裁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繁简分流,是指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以适用简易程序为原则,由法官独任审判,快审快结,提高效率;对于案情复杂的,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调解速裁,是指尊重群众差异化的需求,让愿意调解、想要速裁的案件,进入“快车道”,避免因时间过长影响群众合法权益。
  7.“点对点”查控:与“总对总”全国范围内的查控相区别,地方各级法院与银行、公安、国土、住建、工商、税务等单位之间建立的信息共享专用网络查控平台,被形象地称为“点对点”。“点对点”查控便于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改变了过去必须派人到相关单位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有效解决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等执行难题,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
  8.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公检法司等主体。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将合理地解决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系统性、配套性障碍,增强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各方面、各环节、各层次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联动性和配套性,将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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