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 樊飞 通讯员 程纪寒 尹晓宁
在我市开展的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行动中,人民法院通过适用法律、惩治犯罪、惩戒失信行为,向全社会传达了强烈的法治信号,不仅让那些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同时也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态度和成效。近日,记者从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所触犯的我国法律和依法打击的角度采访了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志涛。
全市法院已受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9件,涉案金额最多的近8000万元
记者:近一段时间,全市各基层法院都开展了“打逃废、防风险”专项行动,能否介绍一下目前的情况?
刘志涛:1月30日,我们召开了全市法院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动员会议,部署开展“打逃废、防风险”专项执行行动。会议召开后一周内,全市法院就集中执行涉金融案件24件,执行到位财产300余万元。1月31日,又召开了全市法院打击金融犯罪工作调度会,对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工作进行了再调度再部署,扎实推进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9件,涉案人员12人,涉嫌罪名主要为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1.6亿元,其中涉案金额最多的近8000万元。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涉嫌十项罪名
记者:当前,全市正在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从刑法角度看,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都会涉嫌什么样的罪名,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刘志涛: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的会涉嫌犯罪,具体罪名有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高利转贷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十个罪名。其中,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惩治的是贷款人的欺诈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针对的是银行的违规行为;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打击的是贷款人的恶意逃废行为。
一旦行为人触犯上述罪名,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还可能单处或并处罚金,代价不可谓不沉重。比如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种惩戒措施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记者:在刑事案件中,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在民事案件中,对于这类行为,人民法院有什么样的惩戒措施?
刘志涛: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重者构成犯罪,比如前面提到的十个罪名,但更多的还是集中在民事领域。作为借款人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银行起诉至法院后,就形成民事案件。案件经过审判,最终进入执行程序。此时,合同中的拒不还款的借款人,审判案件中的被告,就成了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进入执行程序后,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证券等财产情况。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银行账户、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强制拍卖财产用以清偿贷款。
此外,对于一些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人民法院会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购买机票、高铁票、入住星级酒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等等。总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失信被执行人的“赖账”成本将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