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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现将本市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2017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需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范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一年中各项所得的合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含房屋转让所得、股票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法
  1、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首次申报的,由纳税人携带身份证件,去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填写申报表,由大厅前台进行报表录入。往年已申报过的,由纳税人携带身份证件,去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前台填写申报表,由大厅前台进行报表录入。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刷银联卡缴纳税款。
  2、山东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通过“自然人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如需补缴税款,可签署三方协议,或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移动办税APP。
  纳税人扫描移动办税APP二维码下载安装,运行APP输入手机号码注册后,登录绑定用户;通过手机APP“涉税服务-12万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如需补缴税款,可签署三方协议,或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4、自助办税终端。首次申报的,纳税人携带身份证件,去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纳税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的12万申报模块,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刷银联卡缴纳税款。
  5、邮寄申报及委托申报。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法律责任
  没有按期申报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如实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可能构成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提醒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特别是取得两处以上工薪所得,需申报补交税款的纳税人,请务必于2018年3月31日前办理自行申报,主动纠正并补缴年度内因各种原因导致少报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未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局适时将涉税“失信”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如果您在纳税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及问题,请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电话进行税收咨询,或到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咨询,也可直接到扣缴义务人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查阅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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