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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载后找到亲生父母做公证合法解除收养关系
滨州日报/滨州网 通讯员 甄振
  开栏的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普法责任制。
  近年来,我市不断推进法律服务中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社区矫正中心、法制教育中心“四个中心”建设,在此基础上,发挥司法行政职能,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范围,拓宽法律服务领域,逐步构建起了覆盖城乡的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搞好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即日起,本报联合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开设“法律服务在您身边”栏目,宣传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工作的生动实践,总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效,以典型案例阐释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成年养子女这样一种权利,即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与养父母断绝关系。在本案例中,公证机构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达到了止讼息争的目的。
  【案情简介】
  今年1月,当事人小吴(女)与她的养父母来到鲁滨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原来,小吴的养父母吴某和张某早年登记结婚后,很长时间没有生育。1984年,吴某、张某在Z省某市通过当地民政部门,依法领养了1岁的小吴,并在本地公安机关办理了落户手续。
  几年后,吴姓夫妇生育了一个小男孩。在小吴22岁那年,她的亲生父母找到了她,希望带她回到Z省老家。小吴同意了亲生父母的要求,吴某夫妇也最终同意了。于是,小吴将户口关系迁回了Z省。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双方关系开始恶化,无法在一起生活,小吴便提出了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小吴和吴氏夫妇原本想在Z省民政部门直接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但由于时间较久,档案手续已经丢失。没有了证据材料支持,当地民政部门建议他们到公证机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
  【案情法理分析】
  对于小吴和养父母之间的解除收养协议公证申请,鲁滨公证处经过商议认为:小吴与她的养父母之间虽然形成了法定的收养关系,但是证据链条丢失,可按照事实收养关系来收集证据进行认定。假如事实收养关系真实存在,则可以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
  一、吴姓夫妇收养小吴的真实性
  公证员在受理申请后,对户籍部门的原始户籍关系登记、当地村民是否了解情况、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近亲属方面等进行了调查,核实清楚了小吴与吴姓夫妇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并形成了书面证据材料。
  二、事实收养关系成立时间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双方的收养关系始于1984年,《收养法》1992年开始实施。依据该规定,吴姓夫妇收养小吴的事实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事实收养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仅就本案而言,确认了双方的事实收养关系即可,没有必要再为当事人单独出具收养公证。
  三、收养关系成立后,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协议公证的合法性
  解除收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本案中,吴姓夫妇与吴某的精神状态和个人意愿都满足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小吴也已经成年了,找到了亲生父母,双方达成了协议,达到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从合法性来讲,满足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条件。
  由于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协议表述模糊不清,不够规范。公证员依照当事人的意愿为其重新起草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协议有几个要点:一是,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一旦成立,便是永久生效的,当事人不可反悔,如有违约,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双方解除收养是否有经济补偿。本案件养父母不要任何经济补偿,同样也写入了协议之中。三是,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如有一方先去世,另一方不享有财产继承权。养父母也不得向养子女索要赡养费。最后,公证员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据该解除收养协议公证书,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四、本案中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该公证事项有法可依、于法有据,证明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中,办理公证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证明吴某同亲生父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收养关系;15名当地村民签名并按指印,表示知悉其收养情况的《证明》;当地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的材料。为了使证据链条更加完善,办理公证后,需将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材料复印件提交给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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