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十九大之后,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又一新机遇,是中小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推进新时代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推动政府简政放权,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转型,提升发展质量的迫切需要;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是促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引导中小企业守法经营的迫切要求。
新的《促进法》呈现八大进步、十二个亮点。
进步一:中小企业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
亮点1:明确中小企业工作责任主体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进步二: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规范
亮点2:明确专项资金和基金的设立及使用方向
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条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亮点3: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进步三:融资促进政策进一步完善
亮点4:构建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体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亮点5: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