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罗军通讯员宋菲
编者按
5月4日,全市部署开展了第一次革命遗址遗迹普查,分管副市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是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的有关要求启动的落实措施,标志着我市保护渤海革命老区“红色遗存”的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条例可以说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那么,我市制定条例的背景有哪些?条例充分反映了渤海老区的哪些特点?条例进行了哪些创新?第一次普查的整体布局是怎样的?对此,本报特开设“《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解读”系列报道,对条例进行深入细致的解读,以便让广大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渤海革命老区历史和条例内容。
滨州市作为渤海革命老区的中心区,是渤海区党委机关驻地,具有长期的革命斗争历史和光荣传统,是我党我军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境内革命“红色遗存”十分丰富,分布也十分广泛。因此,抢救、保护、管理这批党和人民的共同遗产,教育后代,传承和弘扬“不屈不挠、艰苦奋斗、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老渤海精神迫在眉睫。而这些,都需要我市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党史部门普查显示,2011年我市遗址遗迹总数为101处,但有38处遗址遗迹损毁,抢救性保护工作十分紧迫
2010年6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0号),提出了“加强党史遗址保护,搞好纪念场馆建设”的要求。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党史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7]44号)中,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将符合条件的革命文物和党史遗址,纳入重点文物保护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开发红色旅游资源,提供党史文化产品服务”的具体要求。
但根据党史部门革命遗址普查成果显示,我市境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现状堪忧,许多遗址遗迹已经被破坏殆尽。
据2011年普查数据,全市登记在册的革命遗址遗迹83处,其他遗址18处,遗址遗迹总数为101处。其中,重要党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22处,重要党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27处,革命领导人故居2处,革命烈士墓16处,纪念设施16处。另外,还有重要历史事件、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活动纪念地、纪念设施18处。
截至条例出台前,由于各种原因,我市已有38处遗址遗迹损毁,还有很多革命遗址遗迹没有及时发现,没有依法开展保护。因此,抢救性保护革命遗址遗迹的任务十分紧迫。
由于革命遗址遗迹具有“不可修复性”的特点,所以,抢救、保护、管理这批“红色遗存”,教育后代,传承和弘扬“不屈不挠、艰苦奋斗、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老渤海精神迫在眉睫。我市亟需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全市上下高度关注“红色遗存”保护管理,形成了传承弘扬红色基因的浓厚氛围
自我市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加强党史遗址保护,搞好纪念场馆建设”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专题立法调研,对全市革命遗址遗迹现状进行了调查,向市委写出了调查报告。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光峰对调研报告作出批示:“这个调研报告很好。对我市的革命老区遗迹的调研很详实,也非常有价值,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很强。请党史研究室牵头负责,研究落实意见。”
2017年,市委批准的滨州市2017—2021年地方立法规划中,就把制定《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列入重点立法项目。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条例起草部门拿出精兵强将,全力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与起草部门密切配合,到外省先进地市考察学习,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既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也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共识。
条例通过后,党史、民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和教育部门开展了广泛的学习,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国“两会”期间在山东代表团的讲话引起强烈反响,对红色基因的传承与弘扬形成了浓厚的社会氛围,我市不少单位的“主题党日”活动也加入了学习贯彻条例的内容。
从条例草案到正式通过,修改达110处之多,期间社会各界近千人参与了对条例的讨论
从最初的调研论证,到条例草创、拟稿、反复讨论,再到最终问世,市委党史研究室作为主要牵头部门,全程参与其中。
2015年,市委党史研究室对全市现存革命遗址进行了实地调研后,随即开始着手研究革命遗址保护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并为此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条例进入市人大立法先行程序后,为顺利推进革命遗址保护工作,2017年3月下旬,市委党史研究室成立专题调研组,先后赴宁波、丽水、延安等已经先行出台了革命遗址保护方面政府规章的地市进行了考察学习。调研结束后,市委党史研究室成立专门编写小组结合各地市先进经验,经过反复修改最终于2017年5月完成《条例》的初稿。
2017年6月,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法制办、市文广新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再次外出学习考察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立法工作。
因为党史部门属于党委序列,不承担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已经相对成熟,调研结束后经会议研究决定,由市委党史研究室牵头负责,转变为由文物部门牵头,市委党史研究室协同负责具体事务。
2017年9月,在经过多次实地考察调研并反复征询专家顾问、县区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文广新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民政局等部门对条例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全市上下,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党史工作者和普通市民近千人参与了对条例的讨论,从条例草案到正式通过,修改达110处之多。10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12月1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2018年1月1日,条例开始实施。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万春说,这是山东省出台的第一部保护“红色遗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红色文化保护的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