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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国首创“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概念
条例从时间、地域、类别等方面明确了革命遗址遗迹的范围,可以实现全市遗址遗迹保护工作法律遵循无死角、全覆盖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罗军通讯员宋菲
  2017年10月25日,滨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12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2018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从时间和地域上明确了革命遗址遗迹的范围,明确规定了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程序,条例首创“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概念,可以实现我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法律遵循无死角、全覆盖。
  条例从时间、地域、类别等方面明确了革命遗址遗迹的范围
  为充分体现渤海老区革命传统凝练和传承发展的延续,条例保护范围在时间上打破了渤海区的存在时间(1944年1月至1950年5月),往前延伸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年),往后延伸至现代;在地域概念上,将管理范围限定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在遗址遗迹的概念范围上,还增加了原址和与渤海革命老区有关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基地等纪念设施。
  条例从管理体制上科学分类,将革命遗址遗迹划分为“属于文物的革命遗址遗迹、不属于文物的革命遗址遗迹和革命遗址遗迹附属纪念设施”三类。按照条例,一类已经列入了文物保护范畴,由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另一类列入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畴,由民政部门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最后一类是不在上述保护范畴的,成为当前保护管理工作的真空地带。条例重点对最后一类进行了规范。
  另外,我市革命遗址遗迹分布零散,保护管理难度较大。对此,条例将保护管理责任明确到部门和责任人。
  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研究工作。
  同时,考虑到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涉及党史、民政、文物等多个部门,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对未列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进行了系统规范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说,由于属于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所以我市制定的条例仅对未列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是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每三至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的革命遗址遗迹普查工作,建立普查档案和名录;二是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普查成果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三是市文物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市、县级保护单位建议名单,由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过上述程序,对革命遗址遗迹进行认定、分级,为后续开展保护工作奠定好了基础。
  但是革命遗址遗迹经认定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对于新发现的革命遗址遗迹或者需要升级保护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及时研究,按程序报批、公布。同时,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还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排查,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情况,及时记入排查档案。排查结果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通过这种普查和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能有效避免革命遗址漏报、误报的情况发生。
  革命遗址遗迹与文物遗址遗迹存在三点区别,我市出台的条例首创“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概念
  遗址遗迹在人们传统的观念中似乎属于文物的范畴,条例中的革命遗址遗迹,与传统的文物遗址遗迹有什么区别呢?据市文广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苏成玉介绍,革命遗址遗迹与文物遗址遗迹的区别主要归纳为三点:
  一是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文物遗址遗迹主要是根据本体保存状况以及它所蕴含的文物价值来进行认定,包含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而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更多是考虑其真实的历史发生地以及所产生和传承的革命价值、纪念价值、教育价值。
  二是两者的形成时间不一样,革命遗址遗迹的形成时间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至今,而文物遗址遗迹的形成时间则更宽泛,可以从史前时期一直到近现代,昨天发生的对于今天来说就是历史,而文物就是纪录重大历史事件的载体。
  三是两者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一样,文物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我市出台的这部条例,主要是对因保存现状不好等原因,不能认定为文物的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利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属于文物的革命遗址遗迹在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文物相关法律法规以外的必要补充。
  在苏成玉看来,条例的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创造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这一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在全国市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立法中应该是首次。它的优势在于,对于可以认定为文物的革命遗址遗迹,我市可以用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而对于不具备文物认定条件的革命遗址遗迹,就可以按照条例将其公布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来进行依法管理,从而实现我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法律遵循无死角、全覆盖,对我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传承、利用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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