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罗军通讯员宋菲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自今年1月1日《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积极行动,以实际工作贯彻落实条例。
广泛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继承和发扬老渤海精神的良好氛围
条例颁布实施后,市文广新局联合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民政局,将今年作为《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宣传年,做好条例宣传的动员准备、学习宣传、总结提升三项工作。
党史、文化(文物)、民政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强化对条例的学习领会,通过组织跨部门、跨县区集中授课培训和部门内部学习,使市县两级党史、文化(文物)、民政等部门业务人员真正把条例学熟学透,为今后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各部门积极推动条例深入基层,贴近群众。通过微信、微博、电子报刊等新兴媒体以及志愿服务等方式,真正把条例规定的部门职责、内容以及保护处罚措施宣传到位,开展条例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军营、进校园、进社区、进网络,在全社会营造出保护红色文化、继承和发扬老渤海精神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程管理办法》《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等配套落实措施,一个全市范围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保护红色文化基因的热潮正在滨州大地兴起。
为摸清底数,今年5月初至12月,我市将开展第一次革命遗址遗迹普查工作
想做好保护工作,摸清底数是前提。今年5月初至12月,我市将开展第一次革命遗址遗迹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覆盖面广,涉及文物、民政、党史等多个部门,历史跨度从1919年至今,包括整个滨州市辖区地上、地下和水下的所有革命遗址遗迹。普查以调查、登录革命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为重点,同时对已公布的革命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普查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滨州市第一次革命遗址遗迹工作报告》。
据了解,开展革命遗址遗迹普查,可以全面掌握革命遗址遗迹的基本情况和保存状态,以及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情况,为准确判断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形势,科学制定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政策和中长期保护、利用规划,构建科学有效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体系,打造红色基因传承工程提供依据。
对于普查发现的各类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能划分,遴选出符合相关标准的革命遗址遗迹,积极申请当地政府公布为保护单位,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文化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革命遗址遗迹申报、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第一批市、县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民政部门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革命遗址遗迹按程序申报、公布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在保证遗址遗迹安全的前提下,将对革命遗址遗迹加以开发利用
在普查、保护的基础上,条例提出,要充分发挥革命遗址遗迹的承载传承功能,在保证遗址遗迹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适度地对革命遗址遗迹加以开发利用。
一是充分发挥教育警示功能。比如,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大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宣传,定期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二是注重发挥宣传功效。条例规定,民政、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革命遗址遗迹相关内容。三是开发带动旅游服务。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和不破坏现状的前提下,将革命遗址遗迹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推广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
在革命遗址遗迹的开发利用上,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梳理、研究、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相关资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渤海老区革命文化传统和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加大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宣传,定期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