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沾化讯(通讯员报道)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决胜之年。为有效打击有财产履行能力而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权威,大力弘扬社会道德诚信,6月5日上午,沾化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7日,沾化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更名为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霍某甲赔偿原告霍某乙经济损失4余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霍某甲未履行支付义务。
2008年1月22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对霍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霍某甲仍未履行。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霍某甲于2008年4月3日被沾化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
通过财产查询,沾化区人民法院发现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霍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有十余万元现金存入并转出。该院经研究认为,霍某甲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已经涉嫌拒执罪,决定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二天,被告人霍某甲慑于法律的威慑力,终于与申请执行人霍某乙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该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霍某甲在侦查阶段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积极悔罪。该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霍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该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2017年4月,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公安机关共同出台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建立和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二是依法畅通诉讼渠道,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四是定期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