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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法院公开宣判首起监察委移送案件
  滨州日报/滨州网沾化讯(通讯员 孙乐乐 路方 报道)6月25日,沾化法院对原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随案移送的赃款7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郭某某上缴调查机关的5635.42元予以没收,由调查机关上缴国库。该案是沾化监察体制改革后,沾化法院审理的首起由沾化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次挪用公款共计123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7.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交待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向调查机关退缴全部赃款,并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法院公开宣判沾化区监察委移送的第一案,标志着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配合衔接机制已有效构建,为今后法院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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