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少年溺水,表面是偶发的安全事故,实际上却是家庭、学校、社会存在管理缺陷,是综合因素造成的。
在上篇《生命安全教育应成常态》中,已经分析了家庭、学校应尽的责任,必须把生命安全教育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把一些不安全因素尽力消除,防患于未然。
从溺水事故发生地点来看,多数是农村溪滩、水库以及河塘等处。这些地方,一是管理不明晰,二是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标志,没有防护设施,人员随时能进入,这无疑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而有的地方即使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也有人视而不见,照样下水。
鉴于此,从政府层面,建议根据危险坑塘所在位置,划定责任区,由相应的村居负责,明晰管理责任,出台相关保护举措。一旦发生溺水事故,相关负责人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建议在完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同时,组建防溺水巡逻队,由具备救援能力的人员组成,在事故高发地点和时段,定时巡逻,发现下水人员及时阻止,发现溺水及时救援。尤其在农村,水塘多、情况复杂,更需要加强巡逻的范围和频率。对于特别危险的坑塘、水库,不妨出台处罚措施,一旦有人违反,就进行罚款。巡逻人员的工资,可由相关乡镇街道或村居支付,或者通过社会募捐解决。
与此同时,普及应急救援知识,迫在眉睫。有些事故发生时,目击者已经展开救援,就是因为不懂急救知识,错失了最佳的救援时机,致使悲剧不可避免。暑期来临前,可以由医院急救科的医护人员,下乡义务讲解急救知识。
此外,我们必须以案例警示,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暑期溺水的宣传教育,引起全社会更强烈的关注。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是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的惟一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