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 记者 罗军 实习生 康曌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更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因此,要发展好畜牧产业,必须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以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针对《条例》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市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张志强。
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集中供应和自行购买两种方式
动物强制免疫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张志强介绍,《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集中供应和自行购买两种方式。自行购买强制免疫疫苗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助。第二款规定,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可以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集中供应,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人畜共患病实行定期通报监测
张志强说,为解决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问题,有效防控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发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林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和相关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病、野生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即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开展好疫情监测工作,制订好疫情防控方案,切实保护好人民的身体健康。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近年来,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张志强介绍,《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其他有病害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前款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增加新的法律责任,填补多项法律责任空白
《条例》将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直接联系起来,写在同一条款当中,提高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
《条例》第七章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动物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违反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等行为都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结束了处理上述情况无法可依的局面,填补了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