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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滨州日报/滨州网 记者 罗军 实习生 康曌 通讯员 牟菲
  文化的多姿多彩,催生了文化载体的多样性、传播方式的多元化。但这种多样性与多元化的背后可能暗藏着违法行为,比如说,您在街边无意中收取到的图画册便有可能是非法出版物。什么是非法出版物?对于自己的合法版权应如何维护?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相关人员。
  免费发放非法出版物的也会受到处罚
  根据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扫黄打非”办公室副主任孙文洁介绍,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孙文洁说,市民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拨打12318举报电话或者12345为民服务热线向文化执法局提供线索。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什么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规教育科科长邢立国介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我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擅自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版权登记一站式服务,足不出市即可完成
  孙文洁介绍,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主要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又包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其他作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14个种类。
  孙文洁说,有版权登记工作需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山东省版权保护与服务平台申请注册自己的账号,进行相关资料的提报。相关资料由市文化执法局初审后提报给省版权处复审,复审通过后直接由市文化执法局进行免费发证,各申请人无需再前往外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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