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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长期以来,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和促进农业农村长远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当前,个别地方存在集体资产流失、小官巨贪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资产权属不明、成员边界不清、管理结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限制了集体资产的顺畅流转和有效配置,抑制了农村发展活力。
  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有序流动,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新的治理体系;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和民主权利,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这项改革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各项权能,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三、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是坚持依法有序和民主决策。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和工作程序,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界限;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外部资本侵占和内部少数人控制。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民主议决,尊重农民选择,支持农民创新创造,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集体资产和不同情况类型的村,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不搞一刀切,区别施 策,分类指导,稳慎开展,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四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 各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地。
  四、滨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是什么?
  2018年,将改革工作扩大到所有涉农乡镇(街道),10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年底前60%的村(居)完成改革任务;2019年,全市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完成改革的村(居)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2020年,开展改革扫尾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五、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哪些?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集体所有,不是成员所有,任何个体成员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更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代表成员管理运营集体资产。
  六、不同类别的农村集体资产改革方向和要求是什么?
  改革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不是另搞一套,不是推倒重来。要分类推进三类资产的改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对于资源性资产,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力,工作重点是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改革,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确权到户,发展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在城中村、城郊村等面临土地征占的村,也可以将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一并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体现和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何让农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改革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保障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很多,最重要的是两方面:一是财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二是民主权利,包括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比如说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也就是说,这一次改革要使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两个方面都有获得感。如阳信县温店镇,将群众关注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综合利用这一热点、难点问题纳入改革一并推进,让农村的“沉睡的资产”活了起来,群众得以率先享受改革的红利。
  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就保护财产权利而言有两个要点:一是完善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权利。二是实行严格保护。为防止外来资本的侵占,现阶段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流转要封闭运行,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就保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而言,一是要保障农民的选择权。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涉及成员权利的重大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比如说成员身份确认、资产股权的设置等问题都得由农村群众民主讨论决定。二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论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还是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改革之后建立管理制度,都要维护农民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利。
  总的来说,要真正让农民成为这项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八、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是广大农民辛勤劳动积累的财富,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长期以来,部分集体资产权属不清晰、管理不到位、分配不公开等问题仍然存在,存在流失或被贪占、挪用的风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收益分配,有利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让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构建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建立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新的治理体系,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盘活用好集体经营性资产,管护用好非经营性资产,开发利用资源性资产,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九、清产核资的重点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在清产核资中,要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以后,要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按照资产归属,是原先生产队一级的,确给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是原先生产大队一级的,就确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一个村内属于不同经济组织的,就分别确给不同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
  十、如何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乡、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等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资产规模较大或群众争议较大的,可以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和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
  十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此次改革过程当中滨州市有哪些具体举措?
  滨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通知》指出,各级要充分认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研究解决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的办法和措施,从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是要坚持源头预防,在改革方案制定阶段注重源头维护妇女权益。各级要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乡村依法治理大局中,同步研究保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具体措施;注重发挥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积极吸纳农村妇女群众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广泛征求和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保障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是要抓住关键环节,在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阶段切实保障特殊妇女群体权益。要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严格把关程序,对村级形成的明显违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不予备案认可;要特别关注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县级、乡镇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防止农村特殊妇女群体权益“娘家婆家两头空”;要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获得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确保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不挂“空档”。
  三是坚持民主决策,在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阶段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各项集体资产权益。各级要在提高农村妇女的政策知晓率和决策参与度上下工夫,在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阶段充分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股权证书中要体现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确保已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按股分红”;积极收集和反映妇女群众意愿、诉求及建议,推动将维护妇女权益议题纳入基层党政议事清单,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妇女权益问题的解决,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财产权利,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二)民主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改革后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
  十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有什么区别?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十五、改革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一改了之吃光分尽,而是围绕着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以此引领和支撑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可以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可以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其他组织合作、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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