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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与使用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孙文杰通讯员孙哲报道)近日,记者在市农业部门了解到,根据近几年我市农药质量抽检情况,农药产品合格率在85%左右,市场上农药产品假冒伪劣现象不容忽视。
  目前,我市农药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市场上仍有15%左右的不合格农药;二是销售过期、失效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存在在此种农药中混有他种农药,甚至在生物农药中混有高毒、剧毒农药问题;四是仍有少部分无登记证产品在市场上出现,存在以肥代药现象;五是个别违法者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
  按照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药使用者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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