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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安全
——就《滨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出台访市水利局党委委员、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郭金功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成镇
  记者:请介绍一下《滨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出台的意义。
  郭金功:《办法》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固化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河道管理经验做法,细化了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全市河道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依法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确保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湖综合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河道的保护,发挥河道在环境、生态、社会方面的综合效益,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记者:为保护河道,《办法》中都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郭金功:刚才你提的这个问题也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河道保护,人人有责。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加,在河道保护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日益多样化,这使河道保护的难度也不断增加。《办法》为河道保护设立了专章。《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监测、测量等设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管理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坏。《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六项禁止行为,包括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其他严重危及河道安全的行为。
  另外,《条例》中有些条款虽然规定了禁止行为,但也有一些经过批准可为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进行下列活动:一是采砂、取土、淘金;二是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盐田、虾池;三是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是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记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河建设项目日渐增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有法不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情况依然存在,针对这些情况,《办法》主要做了哪些规范?
  郭金功: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是在规划与管理这一章作了规定。《办法》第十五条作出了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还规定了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的梁底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河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穿越河底的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经许可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河道主管机关办理工程建设位置、界限等的批准手续。
  记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如何贯彻实施《办法》?
  郭金功:一要宣传到位。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对《办法》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进一步增强水利干部职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要依法管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市水利系统要积极行动起来,承担起《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涉河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巩固和维护“清河行动”成果。三要抓好落实。要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理顺管理体制,实现责权利相统一。要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执法合力。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加大《办法》的实施力度,以科学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工作。以改善水环境为目标,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强河道整治。以落实责任为核心,健全长效机制,逐步构建起水利主导、部门联动、上下呼应、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保护新格局。通过加强法治宣传、严格依法行政、鼓励公众参与,推进依法治河,为全面建设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小康滨州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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