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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11号
  联系电话:0543-3172153
  滨州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24日
  附给予警告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滨州市茶艺师行业协会
  滨州市东进不锈钢模具研发中心
  滨州市齐鲁信鸽培育研究中心
  滨州市国韵画院
  滨州市海川网球俱乐部
  滨州市利康畜禽疾病防治研究所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蓝雁职业培训学校
  滨州市新科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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