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社会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所有从事营运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对于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执法工作中,妨碍、拒绝、阻挠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敬请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非法客运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客运车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和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举报电话:12328。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8日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