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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2020年全面完成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改
  滨州日报/滨州网 记者 刘清春 通讯员 王蕾 韦良时
  幼儿入园,少花钱上好园,是千家万户的共同诉求。近日,《滨州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
  该《方案》究竟有何内容?对幼儿园配套不完善、建而未用等情况怎样处理?对于市民关心关注的问题,记者将一一进行解读。
  整治行动分为全面排查、全面整改两个阶段,全面排查于4月底前完成,全面整改时间为3月至6月
  为什么制订这一《方案》?《方案》透露,是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者规划不落实、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突出问题。请注意,这里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老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移民搬迁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那么,工作目标是什么?《方案》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时间表是什么?整治行动分为全面排查、全面整改两个阶段。其中,全面排查于4月底前完成,全面整改时间为3月至6月。《方案》要求,县(市、区)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手续的,原则上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对已建成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解决
  对于未规划、规划不足的幼儿园,如何处理?
  《方案》指出,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而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并对需要改建、购置、置换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办园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建筑使用功能变更规划意见、划拨建设用地、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
  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达不到3000人规模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监管协调。
  《方案》同时明确,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市、区)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开发企业的,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企业无偿优先代建,同时支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配套幼儿园
  对于已规划但未建的怎么办?
  《方案》明确,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开发企业的,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企业无偿优先代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发企业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时,规划管理等部门要依据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保证同步规划设计。申报施工许可时,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期限,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保证同步建设施工。申报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配套幼儿园应建未建,或者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不予办理,保证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方案》还明确,支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配套幼儿园。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土地、房屋等登记手续。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方案》要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教集团等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插建居住区楼盘要充分考虑幼儿学位需求和教育承载力,按照标准补建、配建幼儿园。学校布局调整闲置校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要优先改建为幼儿园。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而针对移交不到位的情况,《方案》明确,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由属地政府主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而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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