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发票开具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滨州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为;(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三)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四)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五)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六)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整治方式
一是社会共同协作整治。在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中,滨州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做好发票有关政策的宣传,广泛告知发票开具要求、真伪识别方式等,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举报,兑现举报查处奖励,曝光典型案例,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二是相关纳税人自查自纠。本通告下发后相关纳税人应当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特别对涉及到未依法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三是重点检查。主管国税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1.对消费者举报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对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
三、违法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整改、情节轻微的,国税机关可依法从轻处理。(二)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自查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对虚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以及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国税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纳税人,将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四、举报受理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过程中,遇有经营者发生本通告所列举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可通过拨打全区国税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举报受理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信函等方式向国税机关进行举报。国税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专项整治举报受理电话:
0543-8155200
特此通告。
滨州市市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