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扰乱客运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良好运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集中打击的对象和重点
滨城区、开发区内所有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各种机动车、三轮车、电动汽车等车辆。
二、集中打击时间
2017年9月22日—11月21日
三、整顿办法和要求
(一)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准运证件,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二)凡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机动车,一经发现,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三)凡无牌无证的,伪造、变造行驶证件、车辆号牌的,使用无牌证车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件、车辆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侵占人行道、未在划定泊位停放的各类三轮车、电动汽车等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纠。
(五)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和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维护辖区内客运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工作,由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扣车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请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举报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此次专项行动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保持城区道路交通良好秩序。
特此通告。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