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通讯员李青青
1月29日,无棣县法院开庭审理杨某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作为重要证据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却是模糊不清的,而当细细追究,死者本人从未在工商银行开过银行账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2017年,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杨某及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庭审中,杨某也提交了其父杨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流水明细,用以证实父亲生前一直在县城一家公司上班,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是细心的法官发现,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上的公章加盖模糊不清、纸张也有异样……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到工商银行进行了调查,却发现杨某某从未在工商银行开户。经银行工作人员核实,这份银行流水明细中涉及到三人账户,但均不是杨某某的账户。证据越发可疑。承办法官又来到劳动合同指向的公司进一步核实情况,该公司负责人却说这份劳动合同、工资表都不是他们公司出具的。
承办法官又对杨某进行了询问,并明确表示,通过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最终承认他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以及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是自己伪造的,从一家小打印社打印来的。杨某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无棣县法院作出了对杨某罚款5000元,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