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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印发,8月1日起实施
党建活动花财政钱有了明确规范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管林忠通讯员赵修峰刘文韬报道)近日,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制定印发了《滨州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首次对我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党建活动中使用财政资金进行了规范。《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备案审批管理。各单位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8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二)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三)伙食费,参照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50元。(五)讲课费,参照滨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办法》规定,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八严禁”,即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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