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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质量树品牌助力滨州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就《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出台访市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李玉会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程帅
  记者:近日,我市修订公布了《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谈谈该《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李玉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十多个“强国”战略目标,其中“质量强国”“制造强国”“贸易强国”等与质量工作密切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强化产品质量监管。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山东标准建设,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品牌时代。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质量品牌工作,将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和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2018年度全市100项重点工作。当前,我市经济正处于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小康滨州的关键时期,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工作是重中之重。时任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宇向东在5月14日的市长办公会上提出,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从机制上下功夫,从激发内部活力上做文章,用完善的制度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
  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目前已成功评选5届,先后有20个组织9名个人获此荣誉,获奖主体覆盖了食品、纺织、化工、建筑、服务等各行各业和六个县区。品牌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在社会上树立了一批管理先进、质量卓越、业绩突出、品牌价值显著的质量标杆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环境和国家政策都有了较大变化,尤其是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质量奖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当前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形式、评选条件、监督管理等内容都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尤为必要。
  记者:《办法》修订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草案)》修订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质量发展纲要(21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参照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而修订。
  《办法(草案)》共7章29条,分别为总则、评审对象及数量、组织管理、评审标准及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监督和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评审的对象及数量,申报组织及个人的申报条件,给予组织奖励数额确定为30万元,个人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二)明确了具体的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由原来评审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审准则》,吸纳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评审的内容,创新修订新的评审标准,制定适合更多企业、更加广泛的评审标准;
  (三)建立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机制,规定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实施评审;
  (四)进一步明确了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职责,明确了获市长质量奖届满后可再次提出申请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五)明确了市长质量奖的撤销情形以及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用于产品宣传做了禁止性规定。
  记者:该《办法》具体的修订过程是什么?
  李玉会:按照市政府要求,2月市质监局着手《办法》修订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20余家企业、充分征求27个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办法(送审稿)》,4月报我办审查。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一致、认真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办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滨州政府法制网全文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办法(草案)》。经审查认为,《办法(草案)》起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政策,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职责明确,评选标准、评选程序、评选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办法》已于2018年6月11日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6月26日公布,并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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