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小学生体育课上受伤,到底是学生责任还是学校责任?
韩店利用《侵权责任法》巧解事故责任认定难题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罗军实习生康曌通讯员成佳佳王大勇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4日,在邹平县韩店镇某小学就读的12岁学生张某某上体育课时,因手掌撑地用力过猛,导致手腕骨折。经多次诊治,共花费医疗费数千元。2015年6月,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险为张某某报销一部分治疗费用。
  进一步治疗需大量医药费,而张某某家庭比较困难,难以支付治疗费用。张某某父亲张某认为,治疗费余款应由学校承担。学校认为,已尽到保护义务,余款应由学生监护人承担。双方因责任承担及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
  韩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研究,选派了人民调解员袁某某等三人主持开展调解工作。
  因双方存在分歧较大,调解员与学校、家长接触多次,均调解无果。调解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张某某急需治疗费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事实。本案中,张某某在校上体育课时发生意外,因此责任无法认定,直接导致事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无法确定。各方对责任比例认定存在很大分歧,调解难度较大。鉴于事故责任,及比例一时无法认定,调解员认为尽快支付张某某治疗费用才是本次调解应先予考虑的。
  从这一点出发,调解人员召开了联席会议,召集保险公司、学校和张某共同协商。调解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向三方进行了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之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积极引导三方从先救治孩子出发,积极解决张某某的治疗问题,又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学校最终同意待责任险赔付款到账后,一次性付清治疗费用余款。保证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严格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张某也承诺在费用付清后,不再到学校就此事提出要求。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认定事故责任比例及确定赔偿金额,调解结果对于张某某治疗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张某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受伤属实且张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某与学校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张某某急需治疗费用,学校需要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这是本案能成功调解的“突破口”。转变以往调解工作思路,救人为先,协调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韩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打破常规,巧解事故责任认定难题,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