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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河道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加强全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滨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7月30日,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原则通过了该《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河道众多,其中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的就有78条。这些河道具有防洪、排涝、供水、调蓄、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对于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八乱”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妨碍河道正常功能的发挥。为便于统筹全市河道管理,有效解决新形势下河道管理面临的擅自侵占河道、无序取土、破坏河道工程设施等问题,有必要出台河道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7.《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6〕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章四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全市河道的事权划分、河道工程保护、河道开发利用、涉河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许可及监管等问题。
  (一)规定了河道的主管机关及权限区分。《办法》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时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具体管理权限。
  (二)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河道确权等事项。对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许可性行为、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涉河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许可及监管。经许可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管理权限到河道主管机关办理工程设施建设相关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接受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应由河道主管机关参与验收。
  (四)对开发利用行为进行了规范。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独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河道水利工程或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水土资源。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起草完成后,先后在系统内部两次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与市水利局多次对接,先后三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政府法制办初步审查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合法,切合我市实际,应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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