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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典》为您的“私人生活安宁”保驾护航
  “这里是某某售楼处,您最近有购房打算吗?”
  “我们是壹重(音译)财经的,请问您最近股票操作如何?我们有专业老师可以帮您做专业诊断……”
  “我是淘宝店客服闪闪星,您在我们店里购买的拖鞋收到了吗?能不能给我一个五星好评,拜托拜托,不给好评老板会扣工资的。”
  ……
  看完上面几句话,你是不是想起了被推销电话支配的恐惧?现在救星来了——《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此以后,“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我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比如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在此也提醒广大商家,请尊重大家享受安宁生活的权利,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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