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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出台《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不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被追究责任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杨萌报道)近日,邹平市司法局制定了《邹平市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确保涉企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率实现两个百分之百。
  《规定》明确,对本部门或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企业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涉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涉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的案件可以由分管负责人出庭。不得只派工作人员出庭,更不得只派律师出庭。
  接到人民法院诉讼材料后,涉案部门要在两日内向市司法局通报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全面分析案情,规范制作答辩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开庭前部门应主动调解,争取庭前化解问题。
  对涉企业案件行政应诉情况、败诉情况,特别是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市司法局将进行通报,对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涉案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涉案部门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因未依法答辩、举证而导致涉企业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以及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由市司法局将有关情况书面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通报同级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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