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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
  ■疫情防控系列科普知识
  (五)
  异常情况处置
  (一)建立沟通机制。演出场所应当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了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联系方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二)做好发现疫情时的应对处置。演出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并暂时关闭场所。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开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加强外籍等演职人员信息核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审批含有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职人员(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当核验相关演职人员最近一次在境内演出批准文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演出主办方应配合做好演职人员身体健康检测,并作出书面承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有效处置,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加强应急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督促指导暂时关闭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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