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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0月30日
工伤补偿与康复 (一)
  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的主要流程
  一、发生工伤事故,或诊断为职业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示: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备齐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作出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伤情基本稳定,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备齐材料,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接受申请,作出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异议,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参保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医疗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
  康复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发生符合支付标准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治疗工伤的伙食费用,按当地标准支付。
  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当地标准支付。
  以上待遇,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间,按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护理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山东省统一标准执行,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时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山东省统一标准执行,终结工伤保险保险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三、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
  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70%,六级60%,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30%,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因工死亡补偿待遇
  丧葬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6个月,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20倍,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符合工亡职工供养范围条件的亲属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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