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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区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确定
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四条环城道路以内以及县(市、区)建成区,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当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周贝贝报道)近日,记者在市公安局了解到,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四条环城道路以内以及县(市、区)建成区,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当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四条环城道路以内;县(市、区)建成区。以上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担责。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滨州公安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守法文明意识,一是要遵守市政府禁限放规定,不在禁限放期间和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要支持拥护市政府禁限放规定,积极劝阻他人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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