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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拍卖中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农行滨州分行调研组
  “以物抵债”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全信贷资产,维护银行合法权益的手段之一。当前,银行“以物抵债”大多遵循严格控制原则,但大量历史遗留的抵债资产仍面临着处置风险。受国家政策、司法实践、市场运作等因素影响,遗留抵债资产拍卖往往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实务中,“以物抵债”主要通过协议抵债和法院裁定抵债两种方式进行。法院裁定抵债主要指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生效裁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抵偿所欠银行债务;或在破产程序中将依法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未成交的非货币资产进行实物分配时,由法院裁定作价抵偿所欠银行债务。接收资产后,银行一般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办理确权、出租及自用、处置流程等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因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形成纠纷也较多。主要类型如下:
  一是未及时办理过户产生的纠纷。在抵债资产的确权环节,法律规定需对所有权人进行变更的,一般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但实际上,银行历史遗留抵债资产未过户的情形却不在少数,而抵债物对外公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可能影响交易安全,从而危害银行资产安全。二是税费承担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抵债资产拍卖中,银行与拍卖公司通常会事先对拍卖过程中及过户时的税费承担问题作出约定,并在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即便如此,仍会存在协议不明、存有歧义等问题。三是房屋承租人阻却处置引发的纠纷及案例。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的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前提下,银行一般会在处置时限内将抵债资产暂时出租。此时,如租期设定过长、对租赁物的保管维护约定不明,可能产生租赁关系阻却处置的情形。
  综上,调研组提出银行应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意识,依法规范抵债资产拍卖行为的相关建议。
  一是接收抵债资产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银行需树立正确的物权观念,资产抵入、处置拍卖前应及时将不动产产权过户至本行名下。唯有登记,才能使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的物权,具有常人可知的一般法律形式上的“公示”。如此,一方面可以确保抵债资产处置发生物权效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抵债资产因债务人原因被查封或重复抵债,陷入不必要的讼争。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多认为银行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抵债不入账、抵债不过户等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也易滋生腐败和发生产权风险。某银行就曾因抵债资产长期未过户未处置,被查补税40万元,主管部门处罚时认为抵债资产产权转移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各种理由予以逃避。
  二是因地制宜合理约定税费承担。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中,需对各项税负事前作出准确测算,为交易定价奠定充分的基础。协议约定税费承担具有可行性,但应详细告知相对人并注意书面表述,尽量避免“一切税费/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等笼统约定引发歧义。鉴于实务中可能存在抵债资产需补缴大额税款及滞纳金的问题,当事行应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尽可能争取优惠税费政策。
  三是抵债资产处置拍卖时应充分披露标的瑕疵。建议拍卖时将抵债资产所有瑕疵和权利负担予以充分披露,如权属是否清楚、证件是否齐全、税费是否缴清、质量是否有缺陷、资产是否完整、财产的占有及租用情况等,否则可能引发纠纷甚至诉讼风险。抵债资产处置时存有租赁权的,还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等优先购买权人,并取得回执,避免因优先购买权给抵债资产的变现带来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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