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恶势力杀害人民警察的大案,能否剥茧抽丝,还原真相?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毒贩的辩解,能否明辨是非,公平公正?面对率先创设的检察制度,能否扫除沉疴,勇于突破?
对这些影响重大而又意义深远的“考题”,市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检察办公室副主任王超交出了一份份优秀的答卷。
大案要案中,他是精雕细琢的“工匠”
2011年参加工作以来,王超在打赢“三大攻坚战”、依法反腐、扫黑除恶等领域主办大要案90余件。其中,主办公安部发布“红色通缉令”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2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件,涉黑涉恶等重大团伙性犯罪20余件。
2013年,王超主办了一起恶势力杀害人民警察案件。当时4名外地警察到山东调查取证,遭到该团伙的猖狂挑衅和攻击,造成车辆损毁、1名警察牺牲、3名警察受伤。案件起因复杂,涉及多方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交织,定性争议极大,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各级领导十分重视。
受办该案后,王超迅速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节点化推进各项工作。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起因,他逐一复核关键证人并补充询问多名证人;为了驳斥被告人的辩解,他在与案发相近的夜间到被告人作案地点观察路况、模拟实验;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他制作了长达9页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详细阐明了补查的理由、方向及要求,并当面逐条向侦查人员进行解释说明;为了厘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准确定性,他常常研读资料到深夜。
王超对起诉书精雕细琢,反复修改十几遍,力求表述准确客观;他精细化准备出庭预案,针对被告人对关键犯罪事实或避讳或推诿的情况,他将各被告人历次供述和53名证人的历次证言采用列表格的方式进行逐一对比,抽丝剥茧地呈现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
在长达10个小时的庭审中,王超以精准有力的指控、全面到位的答辩,圆满完成出庭任务,获得各方一致认可,即便是庭上针锋相对的辩护人,也在庭后给予他“有理有力有节”的评价。最终两名主犯被判处极刑,其余被告人均获得应有惩罚。
疑难案件中,他是明察秋毫的“裁判”
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官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先锋,也是客观公正的化身,王超对此有着超乎常人的领悟。
在办理吕某某贩毒案的过程中,吕某辩解称协助抓获同案犯。王超遍查卷宗,却未见相应材料。因吕某某贩卖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死刑,该情节对于案件量刑十分关键。为查清事实并准确对吕某定罪科刑,王超对吕某及其同案犯就案发经过多次讯问,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最终,补充的证据证实,吕某确实具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重要量刑情节,吕某据此得到从宽处罚。
在办理二审案件过程中,王超总是认真倾听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是他仔细审查的重点。2019年,王超办理了一起刑事上诉案件,包工头周某多次向开发商张某讨要劳务费未果后,组织农民工集体向张某讨要费用,并将其围堵在办公楼内超过24小时。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王超认真听取了周某的倾诉,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仔细审查了全案证据。他发现,周某形式上限制了张某人身自由,但主观上为索要劳务费,非为谋取不法利益,且始终保持着相对的克制,没有任何过激行为。他认为,刑事司法应当彰显和宣扬正义导向,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同频共振。对民工讨薪这种具有正当理由但手段欠妥的维权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他果断提出了依法改判的意见,最终案件被发回重审。
创新突破中,他是勇往直前的“先锋”
在滨州公诉部门历年创新工作中,在滨州检察多项创新成果中,王超都是主要参与者。
2013年初,滨州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创设检察宣告制度。作为课题组成员的王超,深入研究了检察宣告制度的法治根基,指出了检察宣告制度为民司法的重要价值,并结合亲身实践,提出了优化制度设计的相关方案。他全程参与了市院刑事检察办案区建设,为全省乃至全国各地刑事检察办案区建设提供了滨州方案。
办案区建成后,王超执笔的“滨州市检察院建成五位一体刑事检察办案区”的经验材料被高检院刊发。无论是早已被复制推广的检察宣告制度、当事人评议制度、刑事检察办案区建设,还是2017年的“智慧公诉”建设、2018年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试点、2020年监检衔接工作机制、2021年民营经济“三位一体”保障机制,都能看到他孜孜不倦的身影。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他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始终坚持学习和总结,先后在《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检察日报》等知名报刊发表论文12篇,有力宣传推动了滨州检察工作。他本人也在勤学善思中逐渐成长,先后被评为“全省优秀公诉人”,全省公诉人业务竞赛“优秀辩手”,国家检察官学院“优秀学员”,多次被市检察院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立三等功一次、受嘉奖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