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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屋拆迁补偿 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就《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玉会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刘顺芝吴芳芳
  记者:近日,我市修订出台了《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您谈谈该《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李玉会:《办法》是贯彻国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要求的具体遵循,是本地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基本依据。原《办法》到期失效,原《办法》中规定的政府及部门职责、最低补偿标准、评估方式等内容,也需结合实际进行合理调整。《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各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权责,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完善了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办法》将有效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办法》修订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了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办法》共六章五十三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具体职责分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不配合调查登记处理程序。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可以通过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调查登记。
  三是明确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是规定了被征收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相关内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非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回迁原址的,被征收人迁出后其子女(尚未入学就读的学龄前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在过渡期限内可一次性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
  记者:该《办法》具体的制定过程是什么?
  李玉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报我局审查。我局将《办法(送审稿)》在中国滨州网站全文刊登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座谈会,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我局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办法》的起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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