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出台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将接受“百分制”考核评价考试
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占80分、业主评价占20分,将根据“成绩单”对物业服务企业评定等级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任斐通讯员张兵李军帅
物业服务关系着千家万户,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着市民的生活质量,更反映着一个城市的容貌和形象。然而,如何考核、衡量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一直是物业管理方面的一大难题。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滨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建立起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在该方面实现“破题”。
每年11月底前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试”
据介绍,《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工作,自3月18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依据《意见》,每年11月底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成立考核评价小组,对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百分制”考核评价“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业主评价两部分,通过多方参与、综合评价获得最终的“成绩单”,服务质量优劣一目了然。根据“成绩单”,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发现的服务问题进行限期整改,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考核评价小组成员一般由社区“两委”、小区党支部和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也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旨在真正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机制。
《意见》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监督考核评价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其中,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工作。同时,组织、民政、发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以及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也负责组织、指导相应方面的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考核评价“考试”实行百分制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占80分、业主评价占20分
《意见》明确,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价“考试”实行百分制管理,“考试”内容包括两部分——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占80分、业主评价占20分。
其中,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依据《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日常管理、社会责任承担、投诉问题处理等内容开展,基础管理20分、日常管理25分、社会管理20分、投诉处理15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将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业主评价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公共绿化养护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护情况,参与业主考核评价的户数应当不低于该住宅小区总户数的20%。
《意见》对每一项考核评价内容的打分标准进行了细化,以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中占25分的日常管理为例,该考核项细分为5个小项,其中一个小项的考核内容包括“楼道等公共区域整洁卫生,无乱贴乱画、乱堆乱放、堵塞疏散楼梯等”。该小项满分为5分,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扣完为止,考核内容和打分标准规定的十分明确,可操作性强。
对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的小区,将按规定录入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用扣分,约谈企业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打分评级“考试”后,将依据“成绩单”进行相应的“纠错”,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依据《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情况报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服务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社区居委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其中,对于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的小区,将按照规定录入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用扣分,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指导业主按照相关程序共同决定解聘、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宜。
同时,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将根据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结合日常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综合考核评价,并分别评定等级为A级、B级、C级;市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企业为本年度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将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