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李志超报道)近日,无棣县检察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使法院再审开庭,免除了一名妇女的夫妻共同债务。
2010年至2013年,苏某某向潘某某多次借款,并以个人名义书写借条。2017年,潘某某将苏某某、季某某(苏某某之妻)起诉,要求偿还借款67万元。2018年5月,无棣县法院判决苏某某和季某某共同承担债务。季某某不服判决,多次上访。
无棣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此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债权人潘某某举证证明,但潘某某在原审中及检察机关审查期间未提交相应证据。2020年9月,无棣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开庭后,积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免除了季某某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