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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施行
  (上接第一版)
  被举报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6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最高给予200000元奖励。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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