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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助推“好品山东”建设实施意见
  (上接第一版)
  建立健全“好品山东”品牌奖励机制。对新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新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GB/T19580)或实施专项技术改进并有效运行的企业、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1-5万元不等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单位,每家按不少于省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区域集群品牌、国家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李春奖”“大禹奖”等国家工程质量奖、“好品山东”称号、“泰山品质”认证、“世界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国家品牌价值评价榜单、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荣誉称号的县级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省质量强县(市、区)建设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市将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对品牌培育和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严格品牌监管,严厉打击假冒“好品山东”品牌行为,并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树立“滨州品牌”形象。同时,将“好品山东”品牌建设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府质量工作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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