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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以来
全市公安机关查处涉烟花爆竹行政案件56起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罗军通讯员张锦程王硕报道)1月29日,记者从滨州市公安局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情况通报会上获悉,今年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燃放等涉烟花爆竹行政案件56起,行政拘留25人,行政罚款9人,收缴烟花1850箱,爆竹67.3万余头。
  1月12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决定自1月12日起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知》下发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各项措施落地落实。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全社会形成了铺天盖地抓禁燃禁放之势。强化严管严控,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燃放行为。以特巡警、交警、派出所为主体,划分网格,分片包干,囤警路面,快速反应,不间断开展巡逻查控。对违法燃放行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国道、省道以及城际间公路沿线设置临时治安卡点,对大货车、面包车、农用车加大盘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买卖烟花爆竹行为。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禁燃禁放期间,对违法燃放行为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饭店、酒店、宾馆及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责任区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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