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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我市企业可缓交职工医疗保险费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不受影响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葛肇敏通讯员安宁报道)日前,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应对我市的疫情防控形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依照《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不具备缴费条件的企业参保单位实行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缓缴政策,企业可缓缴3、4月份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不受影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参保企业“零跑腿”,此次缓交实行免审即享,取消申请、审批环节。企业参保单位无需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即可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待缓缴期结束后,市医疗保障部门将视疫情防控形势,确定是否延长缓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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