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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动检察履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做优新时代基层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考
  胡军政
  做优新时代基层刑事检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讲政治和抓业务有机统一,以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为起点,以贯彻落实新时代司法理念、检察理念为价值目标,以能动司法检察履职为实现路径,把党的绝对领导自觉融入、落实到办案全过程,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载体、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厚植党执政根基的元素。
  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履行追诉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
  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官既是犯罪的依法追诉者和诉讼活动的监督者,也应是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者、无辜群众的保护者。因此,在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必须摈弃片面追求胜诉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简单立场,而应当始终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作为任务目标,把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正确实施作为价值追求。
  坚持权力法定、利益均衡和程序公正原则。在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既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注意搜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全面听取审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充分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综合作出理性判断。
  深切关注体会社会现实,有效回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变动性。注重思考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如何更好体现,注重研究典型个案、类案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积极探索通过办案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和路径,努力实现引领社会价值、弘扬公平正义的目标。
  贯彻新时代司法理念、检察理念,深化和拓展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注重强化监督与办案相统一,落实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和程序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自觉强化侦查、检察、审判相互制约意识,坚持疑罪从无,存疑从轻原则,充分发挥审前把关和过滤功能,同时降低刑事检察监督办案环节中的“案件”数。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的实质评价,坚持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避免先入为主。
  强化司法人权保障,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让谦抑、审慎、善意的现代司法价值追求体现在刑事检察监督办案各环节。纠正“够罪即捕”的错误观念,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探索完善审查公开听证制度,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避免羁押措施不当扩大使用而导致“以捕代侦”“久押不决”等侵犯人权、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发生。
  通过刑事检察监督办案,最大程度释放司法善意。加大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因邻里纠纷、感情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以及盗窃、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的不捕不诉力度,实现社会矛盾在检察环节的有效化解。扩大对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推动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机制。办案中充分思考民生问题,深化企业合规工作,探索有效的非羁押诉讼模式,推动涉案企业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确保正常生产经营。
  以能动履职方式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觉把政治和业务融为一体,深入探索完善“党建+”刑事检察监督办案模式。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把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融入具体案件的各环节、全过程,自觉从政治高度处理业务,让业务更深更实体现政治要求,真正使讲政治的要求有效转化为刑事监督办案能动履职。
  在坚持法治原则前提下和法律规则界限内依法能动履职。在坚持法治原则前提下和法律规范界限内,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犯罪情况变化和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科学合理解释适用法律规定,确保能动检察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确保实现刑事检察监督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重诉源治理、标本兼治,着力提高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能力水平。在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进一步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充分吸纳司法行政、律师、村(居)委会、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搭建更广途径、更多方式的刑事和解平台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充分考虑地缘、血缘、亲情因素,将天理国法人情相衔接,使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契合,着力疏导群众情绪、解决群众诉求,强化源头风险防范治理,让人民群众在每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为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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