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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近期,我局在组织开展城市防汛隐患排查集中整治和排水设施日常维护中,发现多处擅自破坏城镇排水设施现象,导致出现排水设施损毁、检查井井盖缺失移位、管道淤堵等影响城市防汛和日常污水处理运营安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管理,规范地下排水管网秩序,确保城市防汛安全和排水管网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1.禁止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放污水;
  2.禁止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3.禁止未经允许擅自开启排水检查井井盖,开启后应及时复位;
  4.禁止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5.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6.禁止临时施工降水未经沉淀直排入排水设施内;严禁混凝土搅拌车直接将清洗废液排入排水设施内;
  7.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8.禁止餐饮单位将厨余垃圾直接倾倒于排水设施内,严禁未设隔油池、沉淀池将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内;
  9.禁止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0.因施工需要其他管线(热力、自来水、各种通信、网络、电缆等)穿越排水设施时,穿越方案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11.禁止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如有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与滨州市城乡水务局联系并按照要求整改。对逾期未联系且占用、破坏排水设施的线路、障碍物等,我局将视为无主废弃设施予以集中清理,进行管道修复,恢复排水设施原有功能,对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清除设施权属单位负责。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破坏、损毁排水设施行为及妨碍城市防汛行为进行处罚。责任主体给社会及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滨州市城乡水务局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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