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
关于《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成
  一、修订《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自2019年1月1日起《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力度、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使《条例》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市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城市管理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也摆在了我们面前,同时结合体制机制改革和《条例》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短板,仍然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解决。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基础上,为使《条例》更加实用、好用、管用,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过程
  2022年1月13日,我局参加了“滨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研讨会”,会议明确将《条例》列入了2022年度的修订计划。为切实做好《条例》修订工作,1月13日当日,我局即制发通知,面向全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就《条例》的修订进行意见建议征集,1月17日我局专题召开局长办公会对修订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明确了相关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2月8日,我局法制监督科组织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调度中心相关人员,集中对征集到的39条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讨论分析,在充分吸收采纳和认真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修改《条例》原条文20条、24处,初步形成了修订稿草稿。2月10日,我局面向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市直单位等21个部门进行了会签,此次会签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我局经认真研究,已全部吸收采纳。
  三、《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借鉴了《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充分结合近几年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的。共修订《条例》原条文20条,修改26处。其中:第一章总则修改6条、8处;第二章责任区管理修改2条、3处;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修改3条、3处;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修改5条、6处;第五章监督管理修改1条、1处;第六章法律责任修改3条、5处。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结合体制机制改革方面。一是结合邹平县已于2018年撤县设市的实际情况,将原有部分条款中“县(区)”修订为“县(市、区)”;二是结合体制改革后部分单位部门名称的改变,及时进行了修改;三是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划转,将《条例》中涉及许可的作出部门进行了重新设定。
  (二)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方面。一是明确将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投放方式修改为分类设置和分类投放;二是将原有四十二条进行了细化完善。
  (三)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方面。对《条例》原三十条,在结合实际和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要求和规定,并对罚则进行了补充设定。
  (四)结合实际补充法律责任方面。对原《条例》罚则在原有条款上进行了部分补充。如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经营场所,未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完好无损,周边场地干净整洁行为增设了处罚依据等。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坚持立法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条例》修订工作中,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不追求“大而全”,而是针对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突出简洁明了,方便今后依法管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修订《条例》的基本原则之一。城市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局通过充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结合滨州市实际进行了立法修订。
  三是坚持科学可行。在《条例》的修订上,既坚持合法性又兼顾合理性,比如在处罚额度方面,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科学设置了处罚额度,保证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