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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要求狠抓落实 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就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访市应急管理局保障中心副主任李旭东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孙文杰通讯员朱树美高泽孙宝柱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就《规定》重要内容和我市如何贯彻落实,记者专访了市应急管理局保障中心副主任李旭东。
  就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出更加明确、更为具体、更有内涵的清单式要求
  记者: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李旭东:《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制度保障,对于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记者:《规定》就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李旭东:《规定》设置了总则、政府职责、部门单位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5章54条内容,对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出了更加明确、更为具体、更有内涵的清单式要求。
  《规定》在涉及政府职责内容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推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事项。明确了各级安委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功能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规定》在涉及部门、单位职责内容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责任;尤其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外,进一步厘清了机构改革后37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同时,对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分级监管作出了规定。
  《规定》严格监督与责任追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需要作出检查的情形;规定对存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情形,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依法对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将在强化宣传发动、职责落实、督导检查上下功夫
  记者:我市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将采取哪些措施?
  李旭东:我市将在强化宣传发动、职责落实、督导检查上下功夫,确保贯彻落实好《规定》。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将把《规定》的学习宣传作为安全教育培训重要任务,把《规定》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学习的重要内容,科学制订学习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宣讲会、座谈会、研讨班等方式持续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等督促作用,推动《规定》学习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规定》进行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宣传报道,切实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各级各部门单位将按照《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尤其是结合近期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具体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以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为基础,强化部门协同、系统联动,织密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把《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并结合我市出台的《滨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滨州市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文件,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规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全文见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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