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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州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滨州市供热条例》的必要性
  《滨州市供热条例》自2016年实施以来,为我市供热事业发展及服务水平提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解决自《滨州市供热条例》实施以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山东省供热条例》修订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了修订意见,理顺供热各方关系,解决供热管理运营方面面临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促进供热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修订过程
  《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市人大、市司法局的具体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市住建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足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讨论修定内容,起草了《滨州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意见后,再次进行修改调整。4月8日,提交市人大法工委审核,4月27日,提交市司法局审核,现形成《滨州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与《山东省供热条例》同步删除了住宅小区内供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二是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删除了供热主管部门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有关内容;三是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暖管线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同时,针对我市老旧小区内网老化问题,明确了小区内供暖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改造、移交、运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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