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在全国人社系统干部职工中持续引发强烈反响。通过学习领会文章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联系滨州实际,我们更加坚定了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滨州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全市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完整体系,实现了人民群众在面对年老、失业、工伤等风险时都有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社会保障事业行稳致远
多年来,我市各级人社部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社会保障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来抓,保证了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始于1988年,初期实行以县为单位的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1年实行全地区统筹。此后,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稳步推进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机制和养老保险费用省、地、县三级管理模式。2000年,滨州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滨州撤地设市后,从2001年起,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实行公示制度。2009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2011年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印发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分别就相关群体的参保问题进行了规范。2015年12月,我市整合社会劳动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4个保险经办机构,组建了滨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同年,全市实现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截至2021年底,全市企业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6.79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17连增。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共同富裕,把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滨州历届市委、市政府和各级人社部门始终坚持把维护劳动者和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保障工作正确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不断推进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切实解除劳动者和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和压舱石。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起步于2009年12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滨城区成为国家首批新农保试点县(区)。2010年春节前,试点区4.5万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基础养老金全部发放。2010年4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简报》专门转发我市做法。2011年7月,阳信、无棣、沾化、博兴被列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试点,滨城、惠民在新农保试点的基础上又被批准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试点。从2015年1月起,滨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连年提高,至2021年底达到每人每月155元,参保人数达到212.66万人。
坚持制度引领,围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目标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由从业人员向非从业居民的扩展,保障区域由城市为主向城乡统筹的转变,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实现社会统筹,必须实现扩面征缴。而只有坚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才能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撑能力,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确保劳动者和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此,全市各级人社部门不断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创造条件,抓落实、促深化、求创新,明确扩面征缴工作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推进了扩面征缴工作创新,完善了扩面征缴政府责任、部门联动和激励机制,逐步实现了社会保障扩面征缴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滨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自1995年起陆续展开。1999年10月,《滨州地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滨州地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相继出台,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正式启动。2015年,市政府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了《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滨州在全省率先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层面的逐步并轨。截至2021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8.69万人,其中包含离退休人员22.41万人。
坚持与时俱进,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维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前进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市始终坚持强化问题导向,始终坚持准确把握社会保障各个方面之间、社会保障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之间改革的联系,提高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能力,确保各项改革形成整体合力。我市失业保险制度起步于1986年。这一年,惠民地区行署以全区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为主体,正式建立实施“待业保险”制度。1992年,将失业保险实施的范围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经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所有职工。1995年7月,滨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要求滨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000年12月,滨州地区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失业保险工作的覆盖范围、缴费标准、享受标准、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从2010年12月起,滨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2011年,《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失业保险制度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2012年,全市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2015年,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给予稳岗补贴,随后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截至2021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6.89万人。
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不脱离实际、超越阶段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及广大社会保障工作者始终坚持一切从滨州实际出发,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理清发展思路,强化发展措施,使社会保障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从1993年12月实行改革试点,1998年1月开始实行社会统筹。2003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和实施范围、职工伤残性质认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登记和申报缴费、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奠定了政策基础。2004年,市劳动、财政、卫生、工会、安监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就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伤医疗管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信息档案管理、支付范围和储备金使用、统计分析和费率调整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2006年,市劳动、安监、建设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依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依法依规为全部职工交纳工伤保险。2011年,我市实现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2015年,又先后将建筑业农民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截至2021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4.28万人。(作者单位: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